2011年1月1日,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与2004年老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相比,工伤处理有了最新调整。现选五处,新老比较,浅议如下:
一、 参保范围扩大了。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老《条例》第二条只是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保。因此,新老《条例》相较,新《条例》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参保范围明显扩大了。
二、“上下班车祸”的工伤认定分责任了。
老《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新《条例》将此修改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得区分责任了,只有负次责或对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工伤。以往,只要职工在上下班时间必经路线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论职工负次责、主责、全责,一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对职工利益的过度保护,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普遍质疑。同时,由于“上下班车祸”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将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处理,按照以往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处理区分主次责任,而工伤处理又不看责任只看伤残级别,势必造成了工伤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混乱与不公。新《条例》的此项修改既理顺了“上下班车祸”事件的处理,也体现了法律法规的公平性。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了。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一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增加了。
按照老《条例》,职工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直系亲属可以得到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占赔偿款重大份额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我们目前的工伤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造成我国各地区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存在差异,“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难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条例》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即将这一项改为20倍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一了全国标准,也使得职工因工死亡的总赔偿额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五、社保基金报销项目扩大了。
新《条例》另一个显著变化是扩大了社保基金报销的项目。一是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也新纳入到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范围。二是明确了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和按规定安装假肢等康复器具的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三是规定了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此前,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工伤康复费和假肢等辅助器具安装费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也无明确的规定,一些工伤职工漫天要价,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限于无法律依据,一概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只能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缺乏了统一性,带来了诸多弊端。新《条例》将上述一些费用都划入了社保报销的范围,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又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经济压力。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明细表
2011年1月1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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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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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待遇 |
挂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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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死
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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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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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其他每人每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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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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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求医交通食宿费 |
因公出差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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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70%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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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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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接受工伤医疗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变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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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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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 |
伤残鉴定机构收取 |
据实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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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工伤
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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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 |
六级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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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 |
七级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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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 |
八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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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 |
九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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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6个月 |
十级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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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 |
伤残
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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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 |
六级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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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 |
七级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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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个月 |
八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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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九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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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85% |
十级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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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 |
注:统筹地(嘉善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会在每年五六月份发文调整。
根据2010年5月10日善劳社[2010]61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嘉善县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的规定: 2009年度嘉善县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629元,折合月平均工资为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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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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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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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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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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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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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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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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