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采取四项举措加强新居民矛盾调处工作

2010-07-06 09:20:08       访问次数:

 

 

一、建立机构,构建人民调解组织新网络。一是在各镇(街道)建立新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会同新居局联合出台《关于在新居民事务所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依托新居所在各镇(街道)建立新居民调委会。2008年以来,共接待法律咨询576人次,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95件,成功调处289件,其中化解重大疑难纠纷43件,调处涉案金额达1023.56万元,调解成功率达98%。二是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调委会。全县共建立企业调委会124个,基本达到了组织、制度、工作和报酬等四落实。2009年全县企业调委会共调处民工矛盾纠纷150多件。三是在新居民聚集地建立调解组织。先后在新居民聚集的西塘纽扣市场、智果村、厍浜村等4个新居民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立新居民调委会,并设立了信息员,进一步延伸调解工作的触角。

二、因势利导,创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一是在新居民集聚村建立民工管委会。主要是在新居民中聘请有一定威望、有一定水平的同志担任管委会成员或村调解组织成员,通过这一种形式,实现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目的。二是培育建立新居民个人调解室。扶持培育新居民骨干,发挥熟悉政策法规的优势,建立个人调解室。三是聘请优秀新居民加入到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行列。镇(街道)注重发挥每年评选新居民中的“十佳”的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引导他们积极当好当地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当地情况信息的联络员。

三、发挥作用,拓展人民调解新优势。一是围绕新居民中的工伤、劳资纠纷。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对接,通过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近两年来,共成功化解涉新居民劳资、工伤纠纷701件;二是围绕新居民中的群体性欠薪案件。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努力为新居民的维权提供一条龙的服务。近两年,我县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县法律援助中心共为新居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7件,涉及人员1154人次,标的937万元。

    四、完善机制,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新水平。一是开展定期交流制。由镇(街道)调委会组织、各村和新居民调委会及公安派出所一起参加,交流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建立起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体系。二是开展教育培训制。由县、镇二级每年对新居民调委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三是开展考核评估制。各新居民调委会按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操作规程》,以及《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档案工作要求,由各司法所牵头,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其调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进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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